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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91768号“金圣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8808号
异议人: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琎珍
异议人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余琎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45991768号“金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圣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82247号、第45863541号“金圣”、第3509833号、第3509826号“金圣JINSHENG”、第14605785号“金圣JINSHE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卷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91768号“金圣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