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87727号“药都南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7192 2022-11-17 10:33:12

第55687727号“药都南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7097号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洪林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洪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687727号“药都南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南同”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奶瓶;性玩具;避孕用具;假肢;矫形带;医用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42号“药都”商标、第3705748号“药都YAOD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奶瓶”等商品上。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仁和树”、“同仁树”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驳回。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供其使用或意图使用其所申请商标的证据,我局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87727号“药都南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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