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85450号“金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66109 2022-11-17 10:33:12

第54385450号“金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817号

   

  异议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殷开昶
  委托代理人:淮安今马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殷开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385450号“金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金蝶”,指定使用于第29类“培根;肉冻;香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9010号“KINGDE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产罐头;水果蜜饯”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5793号、第1658373号“金蝶”、第34682893号“金蝶有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磁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软盘;光盘”、第29类“腌制蔬菜;牛奶制品;水果蜜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金蝶”商标虽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缺乏关联性,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85450号“金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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