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66887号“名创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22326 2022-11-17 10:33:12

第55266887号“名创优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3246号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北方创业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北方创业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266887号“名创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创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气体净化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动力转向液;防冻剂;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品;燃料节省剂;制动液;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清洁烟囱用化学品”,申请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81880号“MINISO”商标、第13604462号和第14589119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商标、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类“染料;颜料”等、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376854号“MNS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活性炭;除水垢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66887号“名创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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