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红塔山”“五粮液”……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商标,每一个都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它的保护范围与普通商标相比可要大的多。商标遇上与“驰名商标”近似被申请无效宣告怎么办?本则成功案例或许能让你有所收获。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8年3月在39类商品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注册的“全球行”商标被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答辩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在争议商标“全球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提起过异议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异议理由。
争议商标“全球行”由答辩人于2018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1月初审公告,2020年7月28日成功注册。
本案申请人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曾对初步审定“全球行”商标提出过异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全球行”商标被知识产权局准予注册。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是第39类运输服务,引证商标1-3指定使用的是第37类维修服务、第45类护卫服务、第38类通信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空运服务;航空货运;货物航运”的服务目的是运输货物或顾客,服务的对象是货物或顾客,而“轮胎翻新;车辆保养和修理”的服务目的是维修交通工具,服务的对象是交通工具。争议商标指定服务是围绕运输展开的服务,重在体现空间的转换。引证商标2指定服务“护送”是围绕保护、安全展开的服务,重在体现物体或人不受损害。
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的销售的主体是航空公司、货运站,而引证商标1维修服务的服务主体是汽修厂,引证商标2的服务主体是安保公司,引证商标3的服务主体是通信公司。
国知局通过审核的商标例证如下:
三、争议商标由“全球行”三个宋体汉字构成,使用在运输服务中顾名思义指的是“人或货物运送到世界各地”。引证商标以“全球通”三个字依次排列,指的是全世界的人都能相互联系,不闭塞。
国知局通过审核并存的商标如下图所示:
四、申请人称引证商标3“全球通”曾在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交2015年至2018年销售、宣传记录。且引证商标3“全球通”被认定驰名的范围仅限于通信行业,与运输行业毫无联系,故本案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争议商标“全球行”于2019年1月13日初审公告,申请人使用的是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不具有溯及力,本案应当使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争议商标“全球行”不违反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争议商标“全球行”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全球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我们能够看出,如果商标遭到了无效宣告,即使是面对棘手的“驰名商标”拦路,也依然可以通过富有针对性的答辩破解僵局。本案中,通过对“驰名商标”的注册漏洞进行辩驳,并充分运用援引商标举证,才保住了屡遭移动公司阻挠的“全球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