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7月30日,由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发布的声明,天丝集团特此说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下称“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终审生效判决已明确确认“红牛”系列商标为天丝集团所有,天丝集团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红牛”商标权属稳定且清晰。
本案被告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是华彬集团在湖南省最大的经销商。天丝集团于2021年5月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于当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华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直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2021年6月15日,华厦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2023年6月12日,长沙中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目前该行为保全仍然属于生效状态,华厦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本案自立案后3年一直未开庭,而权利人天丝集团同期向其他多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类似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均已一致宣判认定销售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相关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甚至部分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本案拖延至2024年3月11日才开庭审理。后长沙中院于2024年5月14日以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2024年7月26日,长沙中院突然以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和事实,又可以不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恢复案件审理;直到7月29日,在没有出现任何新的判决、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一审判决。除3年不开庭的重大程序异常外,在过去的半年里长沙中院作出一系列反常裁定,在不听取权利人意见的情况下草率的恢复审理,并在恢复审理后的3日内审理结案涉嫌程序违法。
此外,该判决存在对最高院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描述进行误导性加工篡改、选择性忽视我方证据等严重违法情形,天丝集团将形成书面报告于近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
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华彬集团及其上下游关联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相关被告侵犯天丝集团红牛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例判决已生效,累计判赔金额已近6亿元。2024年6月,针对合资公司、华彬工厂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完成开庭,目前已进入宣判前的最后阶段。而本案一审判决存完全与上述判决和最高院生效判决矛盾,与中国政府提倡的平等保护在华投资外商合法权益背道而驰。就任何侵犯“红牛”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天丝集团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向不法势力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