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制度:从“注册为王”迈向“使用为王”

阅读:12 2025-03-27 09:01:32 来源:IP界 作者:淘标网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确立的商标“撤三”制度,旨在纠正商标注册取得制的弊端。在商标申请量突破5345万件的背景下,该制度每年清除数百万个闲置商标,释放市场资源。其核心价值在于:破除资源垄断,防止企业囤积商标阻碍竞争。倒逼规范使用,要求商标权人通过真实商业使用确立权利。维护诚信体系,遏制恶意抢注牟利行为。
制度渊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确立的“撤三”制度,是对商标注册取得制弊端的一次制度性校正。在商标申请量已突破5345万件的宏大背景下,该制度犹如一把锋利的镰刀,每年为市场清除数百万个闲置商标,释放出宝贵的可注册资源。其核心价值彰显于:
1打破资源垄断:有效遏制企业通过囤积商标来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小米公司注册了3000余件防御商标)。
2倒逼规范使用:明确要求商标权人必须通过真实的商业使用来奠定其权利基础。
3维护诚信体系:有力遏制“商标蟑螂”通过恶意抢注来牟取不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热点
(一)商标使用的认定界限
在“微视”案中,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1允许的微调:对注册商标字体进行细微调整后使用,仍被视为有效使用。
2禁止的变形:将“微视”改为“微视图像”并指向其他商标,构成无效使用。
3关键标准:是否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文字位置的调换不影响识别)。
(二)商品服务类别的灵活适用
在“CCTC及图”案中,法院展现了创新性的认定:
2服务功能比对:招标代理服务与“经纪”服务在目的、对象、方式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分类表非绝对权威: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以消费者认知和行业惯例为准绳。
3使用范围有限制:特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跨类扩展(如“经纪”服务的使用不涵盖“金融服务”)。
(三)联合商标的生存挑战
司法实践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点:
1独立使用要求:联合商标需单独使用并留存相关证据,不能依赖主商标。
2防御功能有限:我国并无专门的防御商标制度,跨类保护需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来实现。
3数据警示:2023年撤三案件中,有67%的联合商标被撤销。
 从“注册为王”迈向“使用为王”
“撤三”制度正在深刻重塑中国商标生态——2024年数据显示,企业因不规范使用商标导致的撤销率已从2018年的32%降至11%。这标志着中国商标管理正从“注册取得”向“使用取得”的范式转型。 

案例一: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后的使用——“微视”案

在“微视”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聚焦于第902500号“微视”商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是否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商标所有权人高捷公司呈交了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发票等证据,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些证据在链条上存在不完整性,无法确切证明所使用的商标就是争议中的商标。对此,高捷公司表示不服,并进一步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尽管高捷公司名下注册了多件“微视”及“微视图像”商标,且在其部分宣传材料中使用过“微视图像”,但结合实际使用的商品来看,这些使用应被视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先前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在商标标识上进行细微的调整,只要未改变其显著的特征,仍然应当视作对该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案例的核心要点在于:即使商标标识经过了细微调整,只要其显著特征保持不变,便仍可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对其他注册商标的状态及其与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慎的审查。 

核心要点

  • 细微调整商标标识,未改变显著特征,仍视为对原商标的使用。
  • 需审慎审理其他注册商标的状态及与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

案例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外的使用——“CCTC及图”案解析

在“CCTC及图”商标案件中,争议商标被核准使用的服务包括“经纪”等项目。然而,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招标代理服务的相关材料。被告及第三人指出,这超出了原先核定的服务范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招标代理服务未明确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其与“经纪”服务最为贴近,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可视为在“经纪”服务上的使用。不过,鉴于招标代理服务与“资本投资”等服务存在较大差异,故无法证明其在这些服务上的使用。

核心要点

  • 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不能穷尽所有名称,实际使用可能与核定范围不完全对应。
  • 若实际使用的服务与核定服务最为接近,且符合公众认知,可认定为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
  • 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若不构成近似服务,不能作为维持商标注册的依据。
  • 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仅作参考,法院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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