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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后的使用——“微视”案
在“微视”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聚焦于第902500号“微视”商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是否进行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商标所有权人高捷公司呈交了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发票等证据,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些证据在链条上存在不完整性,无法确切证明所使用的商标就是争议中的商标。对此,高捷公司表示不服,并进一步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尽管高捷公司名下注册了多件“微视”及“微视图像”商标,且在其部分宣传材料中使用过“微视图像”,但结合实际使用的商品来看,这些使用应被视为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先前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在商标标识上进行细微的调整,只要未改变其显著的特征,仍然应当视作对该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案例的核心要点在于:即使商标标识经过了细微调整,只要其显著特征保持不变,便仍可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对其他注册商标的状态及其与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慎的审查。
核心要点:
案例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外的使用——“CCTC及图”案解析
在“CCTC及图”商标案件中,争议商标被核准使用的服务包括“经纪”等项目。然而,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招标代理服务的相关材料。被告及第三人指出,这超出了原先核定的服务范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招标代理服务未明确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其与“经纪”服务最为贴近,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可视为在“经纪”服务上的使用。不过,鉴于招标代理服务与“资本投资”等服务存在较大差异,故无法证明其在这些服务上的使用。
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