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课堂开课啦!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守这些规则——

阅读:23 2025-03-27 09:01:3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淘标网

  按照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义务。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事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未接受委托而以他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保密的义务。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标代理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告知义务。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办理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具备商标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商标事宜的办理业务,了解法律规定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为使委托人在清楚了解相关情形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决定,避免委托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告知义务。

  办理业务中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业务中不能使用以下不正当的手段: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日常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业务禁止义务。商标法第十九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都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代理的情形,主要内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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