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28505号“CULT GA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077 2020-05-08 09:19:29

第25628505号“CULT GAT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631号

     

  异议人:简诗美莱瑞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冷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诗美莱瑞恩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冷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5628505号“CULT G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ULT GATA”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93333号、第24093331号“CULT GAI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4类“珠宝首饰”、第25类“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CULT GAIA”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中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628505号“CULT GA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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