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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56005号“法润万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9586号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法润(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润(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456005号“法润万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润万象”指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调解”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414号“华润万家”商标、第13197623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无私人保镖、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交友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较大差异,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不会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有不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56005号“法润万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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