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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48826号“全名K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8418号
异议人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九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九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248826号“全名K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名K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 异议人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1502号“全民K歌”商标、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第42类“气象信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和商品的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知名软件特有名称相关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引证的第20065066号“全民”商标、第14781514号“全民K歌”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和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均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1502号“全民K歌”商标、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第42类“气象信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和商品的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48826号“全名K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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