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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00599号“侏罗纪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12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000599号“侏罗纪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Jurassic park》(中文译名:侏罗纪公园)是申请人制作发行的电影,深受相关公众欢迎,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商标。2、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8709号“侏罗纪世界JURASSIC KINGDOM及图”商标、第3818888号“侏罗纪”商标、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外观、读音、含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侏罗纪公园”的词条解释;2、网页截屏;3、媒体播放证据;4、相关释义;5、电商销售证据;6、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流程状态;7、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流程状态;8、引证商标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侏罗纪世界”与引证商标三“侏罗纪新世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服务、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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