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00613号“京汇上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538 2022-03-01 14:13:29

第48900613号“京汇上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1711号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源市京汇上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源市京汇上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900613号“京汇上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汇上美”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服务;健康咨询;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12320号“上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庭院风景布置;花环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95816号“上美”、第19033243号“上美 CHIC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00613号“京汇上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3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